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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法律知识常见的有哪些

作者:scypy来源:行业新闻访问:时间:2019-05-23

     刑事犯罪法律知识常见的有哪些?


1、打骂妻子、自己的孩子,会构成犯罪吗?


答:打人骂人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家庭生活里,因家庭纠纷或教育子女方法不当。偶尔打骂妻子、孩子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如果经常打骂妻子、孩子,情节恶劣的,或者被害人因长期打骂逐渐造成身体严重损害或导致死亡的和被害人因不堪忍受长期打骂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的,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以虐待罪论处。如果对妻子、孩子进行毒打,有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双方、父母和子女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爱护,和睦相处,养成不打人骂人的良好习惯,做讲文明讲礼貌的公民。


2、用污秽语言当众辱骂人犯法吗?


答: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要受治安处罚。《刑法》第246条对侮辱罪也作了规定。显然,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众辱骂他人是一种侵犯人格、名誉的违法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应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用污秽语言当众骂人,足以毁坏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使人感到不堪凌辱,造成被害人羞愧自杀的严重后果,就构成侮辱罪,要负刑事责任。



3、对于知情不举的行为怎么办?


答: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根据我国新刑法实现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否则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一般知情不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是法律在特殊情况下规定了一个与之相联系的窝藏、包庇罪。一般知情不举行为与窝藏、包庇罪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其有本质的区别:


(1)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制裁的目的,而一般知情不举行为则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2)窝藏、包庇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它或者有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窝藏行为,或者是有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而一般知情不举行为只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因此对于一般的知情不举行为只能从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的角度对其进行教育和谴责,而不能对其科以刑事责任。只有当其有窝藏、包庇行为时,才能负刑事责任。


4、经常偷东西,但每次数额都不超过100元,事主应怎么办?


答: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财物。具体对象必须是动产,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出来的附着物,如房屋上的门窗、木料等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的对象一般是有形财物,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科技成果等无形财产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同时,盗窃的对象也包括通信线路、电信设备和设施。实践中,盗窃的对象一般还是以有形财物为主。


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犯罪,须具备两个选择性条件: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盗窃数额仅指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如果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二是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是指1年之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从上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盗窃罪,从盗窃的数额的角度来看,盗窃500元以上固然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但如果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盗窃的数额可以累加计算。所窃财物价值进行相加,如果达到了盗窃数额的起刑点,则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5、将财物遗忘在饭店,服务员拾到后拒不退还,失主应怎么办?


答: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侵占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侵占的对象包括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发掘的埋藏物。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即行为人在事实上暂时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下,以财产所有人自居,变占有为所有,在财产所有人或有关权利人合法地要求其归还该财物时拒绝交还。失主可自行决定对侵占人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6、什么是正当防卫?其成立要件是什么?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是因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产生的,对于一切合法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事前)或已经结束(事后)而进行防卫,对侵害者造成一定危害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时,行为应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及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4)主观条件。实行正当防卫要有防卫意图,我国刑法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规定为实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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