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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作者:scypy来源:民赔纠纷访问:时间:2021-01-22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一、管  

 

1、知识产权案的审理法院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有三院)?

2、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运体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合伙联营注册地)?

3、迁户后未落户的管辖法院是哪里(两头无户居住地)?

4、双方被监禁的管辖法院是哪里(双方监禁原告管)?

5、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管辖法院是哪里(被监一年原告地)?

6、赡抚扶被告不在一起的管辖法院是哪里(赡抚扶案原告管)?

7、变更监护案的管辖是哪里(变更监护监护人)?

8、双方为军人的民事案管辖法院是哪里(双方军人军法院)?

9、一方离开一年原告起诉离婚法院是哪里(一方离一年,离婚原告地)?

10、双方离开一年起诉离婚法院是哪里(双方离一年,被告经居地,没有经居地、原告住所地)?

11、国内婚后国外华侨离婚婚姻是哪里(如果外不理,原告居住地)?

12、合同履行地给付货币、不动产、其它的履行地在哪里(管辖货币不动产,收款不动产驻地)?

13、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在哪里(财租融租财产地)?

14、网络买卖履行地在哪里(3种网买履地交住收)?

15、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的保险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登记目的事故地)?

16、因公司方面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里(公司方面登记地)?

17、支付令案件管辖法院是哪里债务人住所基层管

18、网络侵权的实施地和结果地包括哪里实施设备地,结地住所地

19、产品、服务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制销服行住,产品服务5处管)?

20、保全纠纷案的管辖法院是哪里(保全引纠纷,保全法院管)?

21、不动产物权纠纷内容有哪些(确分邻、农土房、政策房、建施工,九种管辖不动产)?

22、格式条款管辖约定的条件是什么(格式管辖必提示)?

 

 

 

2 专利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4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
5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7 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8 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地法院管辖。
9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0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11 双方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1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13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14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15 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向法院起离婚,国法院都有权管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有权管辖。
16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7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1 财产保险合同诉讼,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2 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等诉讼,依民诉法26条公司住所地管辖。
23 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24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5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6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7 申请诉前保全后没在法定期间起诉或申请仲裁,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由保全法院管辖。
保全后起诉或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损失起诉,由受理起诉的法院或保全法院。
28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确、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9 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书面达成的管辖协议。
31 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合理提请注意,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33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34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适用民诉法34条协商管辖。
35 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裁定移送。

 

 

合伙联营注册地,知识产权有三院;两头无户居住地,双方监禁原告管;

被监一年原告地,赡抚扶案原告管;变更监护监护人,离开一年原告地,

双方军人军法院;财租融租财产地;管辖货币不动产,收款不动产驻地;;网买履地交住收,

财保运输3法院;公司方面登记地,产品服务5处管;格式管辖必提示,

保全案件在保全;九种管辖不动产。


 

  1.  

        1、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1. 诉讼参加人

  1. 其它组织主要指哪些(个独合伙和两外,银行社团和法分,乡企其它参与人)?

    2、必要共同诉讼人有哪些(财挂业、保侵继、赡借分)?

    3、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劳务的人侵权赔偿主体有哪些(工作任务提劳务,应告单位和业主)?

    4、劳务派遣人侵权的两个被告是谁(派遣人员若侵权,派遣以及被派遣)?

    5、个体户的两个被告主体情形是什么(个体工商把事惹,字号或者经营者)?

    6、无执照的个人合伙怎么列被告(没领执照合伙体,全部都应告上去)?

    7、只能告行为人的三种情形(法终无代未登记,三种只告行为人)?

    8未清算即注销的被告有哪些(注销之前未算清,股东出资发起人)?
    9、出借介绍信、合同章、空白合同书、银行账户的诉讼当事人有哪些(出借章文和账户,出借借用全部诉)?

    10、保证合同一般保证的两种诉讼当事人是什么(一般保证弄清楚,保证被保不同诉)?

    11、无限人侵权被告有哪些(无限人如施侵权,监护无限共承担)?

    12、村委会、村民小组成为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村委小组要承担,法律规定有财产)?

    13、侵死者骨姓肖名荣隐的当事人有哪些(骨姓肖名荣隐,侵害死者靠近亲)?

    14、起诉代理人的诉讼主体有哪些(起诉被代和代理,共同被告连一起)?

    15、共同财产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16、必要共同诉讼人参诉的方式有哪些(共同诉讼没参加,法院通知请追加)

    17、代表人诉讼的人数是多少以上(代表诉讼选人数,一般应该2至5)?

    18、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多少人?可以委托多少代理人?

    19、代表人诉讼的公告期是多久(代表诉讼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20、两种第三人参诉的方式是什么(有独三人自申请,无独法通均可申)?

    21、当事人近亲属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有哪些(代理夫妻直三旁姻亲关系赡抚养)?

    22、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条件或证明资料是什么?

    23、全权代理与特别代理内容有哪些(特别代理承放变、特别代理和反上)?

     

52条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四)社团的分支、代表机构;(五)领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领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组织。
54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55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裁定中止诉讼。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6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57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58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59条件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信息。
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60条 未领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登记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推选代表人;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62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63条 企业合并,合并前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分立,分立前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64 企业解散,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65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6 保证合同诉讼如向保证人、被保证人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仅起诉保证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诉;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6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68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村委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69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
70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诉;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诉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71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72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73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诉,法院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向法院申请追加。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诉。
74 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参诉,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诉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75 民诉法5354和第199规定的人数众多,指十人以上。
76民诉法53规定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也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自己参诉,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另行起诉。
77 根据民诉法54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78 民诉法53和第54规定的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79民诉法54规定受理的案件,法院可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80 根据民诉法54规定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81 根据民诉法56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82 在一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8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在指定。
85 根据民诉法58规定,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86 根据民诉法58规定,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87 根据民诉法58规定,有关社团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团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该社会团体成员,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在专利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88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诉讼法59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近亲属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89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法院。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简易程序可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记入笔录。

 

个独合伙和两外,银行社团和法分,乡企其它参与人。

必共人:财挂业、保侵继、赡借分。

工作任务提劳务,应告单位和业主。派遣人员若侵权,派遣以及被派遣。

个体工商把事惹,字号或者经营者。没领执照合伙体,全部都应告上去。

法终无代未登记,三种只告行为人。注销之前未算清,股东出资发起人。

出借章文和账户,出借借用全部诉。一般保证弄清楚,保证被保不同诉。

无限人如施侵权,监护无限共承担。村委小组要承担,法律规定有财产。

骨姓肖名荣隐,侵害死者靠近亲。起诉被代和代理,共同被告连一起。

共同诉讼没参加,法院通知请追加。代表诉讼选人数,一般应该2至5。

代表诉讼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有独三人自申请,无独法通也可申。

代理夫妻直三旁姻亲关系赡抚养。特别代理承放变、特别代理和反上

 

 

  1. 证据

 

    1、承担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主张关系存,应举关系生;)?

     2、自认事实的举证责任是什么(诉中已承认、对方不举证)?

 3、无需举证的情形有哪些(规律定定律众所周知事;法定推定事实经验推;判裁公证有相反除外)?

4、申请法院取证的几种情形是什么(无权查阅密隐私,客观原因不能举,举证满前书面提)?

5、法院应当调查证据的情形有哪些(两益身份假诉讼、追加回避诉中终)?

6、证据保全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证据保全可担保,应在举证满前提)?

7、新的举证期限及申请延期举证是多久(一是15二是10,申延举证满前提)?

8、关于逾期举证的规定是什么(逾期举证有原因,基本事实并说明)?

9、怎样质证(合法关联和真实,来源内容和形式,三个要素说证据。侵权违禁违公俗欺胁恶串获证据,六种证据不能举)?

10、不需要原件的情形是什么(原件遗灭毁,人拒不提,过大不便拿,法院也无法)?

11、电子证据有哪些(电子数据邮件博客微信和聊天,短信视听电子签)?

1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前提是什么(申请证人来出庭,举证期限满前提,申请证人来出庭,举证期限满前提。证人不签保证书,不得让他来作证。)?

13鉴定意质证须知(举证期限满前提,专门人对专门人)?

 

    

    

91 法院应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事实举证;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
92 一方在庭审中,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93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依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94 民诉法64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96 民诉法64第二款规定的法院认为审案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其它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依照当事人申请进行。
97 法院收集证据,应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98 申请证据保全,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造成损失的,应提供担保。
99 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100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101 逾期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对方未提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102 逾期提供证据不予采纳。但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
103 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互相质证。未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04 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反映真实情况、与事实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的证据,应作为定案根据。
106 以侵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07 为调解或和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109 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该事实存在。
110 法院可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可要求其签保证书。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111 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情形:
(一)原件遗失、灭失或毁损的;(二)对方控制拒不提交的,(三)他人控制之下不提交的;(四)篇幅或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法院调查收集无法获得原件的。
112 书证在对方控制,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认定书证内容真实。
114 国家机关或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制作的文书所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15 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人签名或盖章,并盖单位印章。单位及制作证明人员拒绝法院调查核实,或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6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指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117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19 证人出庭作证前应签署保证书。
120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121 申请鉴定,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双方意见后指定。
122 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二名有专门知识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或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专门人庭上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123 法院可对专门人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对专门人询问,各自的专门人可对质。
专门人不参与专业问题外的庭审。
124 法院可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

 

主张关系存,应举关系生;诉中已承认、对方不举证;规律定定律众所周知事;法定推定事实经验推;判裁公证认,有相反除外。无权查阅密隐私,客观原因不能举,举证满前书面提。证据保全可担保,应在举证满前提。一是15二是10,期限以内把证举,申延举证满前提。逾期举证有原因,基本事实并说明。合法关联和真实,来源内容和形式,三个要素说证据。侵权违禁违公俗欺胁恶串获证据,六种证据不能举。原件遗灭毁,人拒不提,过大不便拿,法院也无法。机关组织证,盖章并签名。电子数据邮件博客微信和聊天,短信视听电子签。申请证人来出庭,举证期限满前提。证人不签保证书,不得让他来作证。

 

  1. 期间和送达

    1、什么叫做不变期间(不中不延长)?

    2、六个月不变期间的情形和发条是什么(有独三起诉,各种申再审,裁调裁担保,驳执申再审,全部6月期)?

    3、一年不变期间的情形和发条是什么(公催利人另起诉)?

    4、再审审查期限是多久(再审审查三个月)?

    5、送达中的录像、拍照适用情形是什么(录像拍照拒留置)?

125 民诉法82条第二款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126 民诉法123条规定的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算。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立案的,从受诉法院收到次日起算。
127 民诉法56条第三款有独三人知道判决起诉205条(申请再审及本解释374条(特别程序中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异议384条(生效调解书再审401条(撤回再审又申请再审422条(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诉申请再审423条(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再审规定的六个月民诉法223条(公示催告案利害关系人起诉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128 再审案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适用原一审、二审审限。自再审立案次日起算。
129 再审案件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公告期、和解期等不计入审限。需延长院长批。
130 向法人或组织送达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131 法院送达可通知到法院领取。到达法院拒签回证,视为送达。
在住所外直接送达拒签回证的,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132 有代理人的,可向代理人送达。指定代理人代收适用留置送达。
133 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可指定代收人签收。
134 法院可以委托其它法院送达。
135 法院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
到达特定系统日期,为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如果日期不一致,以受送人证明日期为准。
136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在确认书中确认。
138 公告送达可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人住所地公告,也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在受送达住所地公告,应拍照、录像记录张贴过程。
139 公告送达应说明原因和相关法律后果、期限。

140 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141 定期宣判时拒不签收判、裁的,视为送达,笔录中记明。

 

有独三起诉,各种申再审,裁调裁担保,驳执申再审,全部6月期。公催后起诉,适用一年期。再审审查三个月,录像拍照拒留置。

 

  1. 调解

    1、哪些案件不能调解(特督公催和身份)?

    2、恶意诉讼调解的处理依据是什么(民诉112,专打假诉讼)?

    3、调解不公开的例外(双方同意调公开)?

    4、离婚案件调解制作判决书的原因是什么(无能人离婚,法代协可判)?

  1. 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前提是什么(最后签收才生效)?

  2. 不签收也生效的调解内容是什么(民诉法98,签章即生效)?

 

    143 特别、督促、公催案,身份关系确认及其他

144 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侵害他人权益,应当依照民诉法112条处理。
    145 审理民事案,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调解。离婚案应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146 民事案调解不公开,但双方同意公开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除外。
调解中获悉的秘密、隐私和不公开信息,应保守秘密,但除外。
147 调解案可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出具书面意见。
148 无能力人离婚案,法代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可制作判决。
149 调解书需签收后才生效,应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
151 民诉法9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生效的,法院审查后签名或盖章后即有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

 

特督公催和身份,民诉112,专打假诉讼。

双方同意调公开,无能人离婚,法代协可判,民诉法98,签章即生效

 

  1. 保全和先予执行

    1、履行或执行以外其它解除保全情形是什么(错保撤保驳起诉,这种保全要解除)?

    2、诉前、诉讼保全自动转执行保全的除外规定是什么?

    3、先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赡扶抚抚医疗费劳动报酬情紧急,这类执行可先予)?

    4、先予执行第三项“紧急情况有哪些(停排制止生经保;社保救助保紧急)?

    5、保全、先予执行复议申请期和法院审查期是多久?

    6、生效文书保全执行申请期是多久(判决执行前保全,履期过5即解除)?

    7、保全的自动转化(保全未到期,自动转执行)?

     

152 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153 季节性、鲜活、易腐不宜保存物品保全,可令及时处理,法院保存价款;法院可变卖保存价款。
154 法院财产应妥善保管。可指定被保全人保管;可委托他人或申请人保管。
155 指定保管可允许继续使用;法院保管或委托他人、申请人保管财产不得使用。
156 保全方法和措施,照执行程序办理。
157担保财产保全不影响优先受偿权。
158 到期收益可保全,限制支取,通知协助执行。
159 财产保全他人期债权的,裁定该他人不得清偿。偿付由法院提存。
160 向保全外法院起诉,保全法院应将保全手续移送受案法院。
161 上诉案件二审接案前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须保全的,由一审法院依申请或职权采取。

162 二审续保或新保,可自行实施,可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再审续保或新保,可自行实施,可委托原法院或执行法院实施。
163 生效文书执行前保全履行期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解除保全。
164 对保全担保财产,法院应办理查、扣、冻等手续。
166 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保全:
错保;撤保;驳回起诉;其他。
167 提供担保财产且有利执行,可以变更担保财产。
168 保全未撤销或解除,执行程序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扣、冻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期限届满的除外。
169 先予执行限于诉请范围,并以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170 诉讼法106条先予执行情况(三)情况紧急需先执行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二)立即制止;(三)追索生产、经营的保费;(四)立即返还社保、救助金;(五)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
171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五日内向申请复议。法院十日内审查。驳回变更撤销原裁定。

 

错保撤保驳起诉,这种保全要解除。赡扶抚抚医疗费劳动报酬情紧急,这类执行可先予;判决执行前保全,履期过5即解保。停排制止生经保;社保救助保紧急。判决执行前保全,履期过5即解除。保全未到期,自动转执行。

 

  1.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拘传的案件和传票条件是什么(赡抚扶有义务,两次传票可拘传)?

  1. 拘留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未许录摄现场播,扰乱审判可强制)?

  2. 不服拘留、罚款的复议期是多久(不服拘罚可复议,3日提出等通知)?

  3.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有哪些(文书生效卖转隐,低价交易财毁损;放弃期权或担保,担保财产被处分;高档消费拒协执,有力履行不履行)?

  4. 民诉法111条罚款拘留至刑责情形有哪些(冒人起诉或参诉;假证之前已签署;执行能力证据妨,擅自解冻执协助)?

  5. 运用114条处理有关单位(罚款)协执情形是什么(允许高消、出境;拒停财产转移;借口拖延办理的)?

 

174 民诉法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无法查案的被告。两次传票拒不到庭可拘传。
175 拘传用拘传票,拘传前说明后果,拒不到庭的可拘传。
176 下列行为可处理:
(一)未准许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准许现场传播审判活动;
(三)其他扰乱审判活动。
178 被拘留后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181 哄闹、冲击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须立即拘留措施的,拘留后报院长补办手续。
183 民诉法规定的罚款、拘留可单用,也可并用。不连用。     

185 不服罚款、拘留申请复议三日内提出。法院五日内决定,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187 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包括:
(一)在法院哄闹、滞留,不听劝阻的;
(二)毁损、抢夺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协助执行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器械、服装和证件;
(五)暴力、威胁或他方法阻碍查、扣、冻、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其他方法阻碍行为。
188 民诉法111条1款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
(一)法律文书生效隐、转、卖、毁财产或无偿、不合理价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担保等,使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转、毁或擅自处分法院担保财产的;
(三)违法高消费的;
(四)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五)应协执拒不协的。
189 下列行为之一可以适用111条处理:
(一)冒人起诉或参诉;
(二)签署保证作假证;
(三)伪、隐、毁或拒交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证据;
(四)擅自解冻;
(五)接协执通知后通风报信,协助转移、隐匿财产。
190 他人合法权益,案外人权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虚假诉讼的,用112条拘留、罚款至刑责处理。
192 处理有关单位协执通知书后情形114条件:

(一)允许高消;
(二)允许出境;
(三)拒绝停办财产手续的;
(四)拖延办理的。

 

未许录摄现场播,扰乱审判可强制未许录摄现场播,扰乱审判可强制不服拘罚可复议,3日提出等通知文书生效卖转隐,低价交易财毁损;放弃期权或担保,担保财产被处分;高档消费拒协执,有力履行不履行冒人起诉或参诉;假证之前已签署;执行能力证据妨,擅自解冻执协助允许高消、出境;拒停财产转移;借口拖延办理的

 

  1. 诉讼费用

    1、哪些案件不预交诉讼费(代表人诉讼不预交,哪个败诉哪个给)?

    2、标的物是证券的诉讼费标的额计算标准是什么(证券诉讼收盘价,当日市价为标的)?

    3、破产民事案的收费标准是什么(破产债务人民案,按财产案件标准收)?

    4、多人上诉与分别上诉的费用交纳规定是什么(多人一方交一份,分别上诉分别交)?

    5、诉讼费共同承担的情形是什么(连带责任共同担)?

    6、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诉讼费支付(简易转普补交费)?

    7、预交诉讼费的退还(胜诉预交诉讼费,判决以后应该退还)?

     

194 诉讼法54条(代表人诉讼案)不预交受理费,结案后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195 支付令失效转诉讼程序,应补交受理费。
197 标的物是证券按交易规则并前一日收盘价、当日市价或其载明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199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原告接到交费用通知日起七日内补交受理费。
200 破产中债务人民事案,按财产案标准费,但劳动争议案除外。
201 有财产诉请又有非财产诉请,按财产标准交费。
多个财产诉请合并计费;多个非财产诉请求按一件交费。
202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分别预交二审费。
同一方多人上诉只预交一份诉讼费;分别上诉的分别交费。
203 连带责任当事人败诉,应共担诉讼费。
204 实现担保物权案拍卖、变卖费债务人、担保人负担;驳回申请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另行起诉的已交费可扣除。
205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法院强制执行的,按执行金额收费。
206 减半收费只能减一次。
207 判决后,胜诉方预交诉讼费应当退还。
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可以强制执行。

 

代表人诉讼不预交,哪个败诉哪个给。证券诉讼收盘价,当日市价为标的。

破产债务人民案,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多人一方交一份,分别上诉分别交。

连带责任共同担,简易转普补交费。胜诉预交诉讼费,判决以后应该退还。

 

  1. 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四条件是什么(与案关有被告请事理属管辖)?

    2、被告信息两个规定是什么(姓名住所能区别)?

    3、未交费的处理(按撤诉)?

    4、下落不明离婚案的受理与送达怎样处理(公告送达)?

    5、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后的再次起诉怎样处理(有新应受理)?

    6、商业秘密指的什么内容(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商业情报)?

    7、合并审理的条件是什么(同一事实可合并)?

    8、庭前会议内容是什么(诉请和答辩;增变反三人;查证委鉴定、提证和勘验、换证证保全;调解归焦点

9传票与通知书的使用对象是什么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用通知书

10增加诉请、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请合并审理的庭审期间是什么(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请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请合并审理)?

11、反诉与本诉主体、合并审理条件是什么(都是当事人、同法律关系、有因果关系、同事实、受管辖)?

12、无能力人离婚案处理方法是什么(法代人应到庭;不到庭法院应判决)?

13、独请第三人在撤诉后的地位是什么(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继续诉讼

14、重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标的、诉请相同,否定前判)?

15、诉讼中权利义务转移诉讼主体是否变更及其第三人怎样参诉?

16、重复起诉是什么意思(重复起诉:前后诉当事人相同;前后诉标的相同;前后诉诉请相同,或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17、本诉、反诉撤诉的处理程序是什么(本诉撤诉,应对反诉继续审理;撤回反诉的法院应准许)?

18、诉讼中权利义务转移怎么处理(诉中权义转,诉讼不影响)?

19、发回重审案的相关程序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变更、增加诉请或反诉)?

 

 

208 法院接到起诉状时,符合民诉法119条的规且不属于第124条情形的,应立案

119条“1、告与本案关系;2、有被告;3有诉请和事实、理由;4、属管辖124条下列起诉,分别处理:1、行政诉讼;2、仲裁;3、其他机关处理4、不属管辖;5、已生效又起诉;不6、得起诉期限内起诉;7、不准和调解和好的离婚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

需要补充材料补齐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09 提供被告姓名、住所等具体明确,足以区别他人的可定为有明确被告。
212 裁定不受理、驳回案件再起诉,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受理。
213 未预交受理费,通知后不预交或减、缓、免未获批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214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离婚案件六个月内又起诉124条处理
215 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的受理
217 下落不明离婚案件,应受理公告送达。
218 赡养、扶养、抚育费案,裁判生效后,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19 超过时效起诉应予受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成立的驳回起诉
220 民诉法68134156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221 同一事实纠纷法院可合并审理。
222 诉状列第三人为申请法院追加参诉。法院审查决定。
223 提管辖异议又答辩的,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
224 法院可在答辩期满后,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审前准备。
225 庭前会议内容:
1、原告诉请和被告答辩意见;2、审查增加、变更诉请和反诉,第三人诉请;3、决定调查证据、委托鉴定、提供证据、勘验、证据保全;4、交换证据;5、归纳焦点;6、调解。
227 普通程序开庭三日前传票传唤。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用通知书。

231 新证据依照民诉法65条和本解释处理。
232 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请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请合并审理。
233 反诉当事人应本诉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同法律关系、有因果关系同事实,法院应合并审理。
234 无能力人离婚法代人应到庭;不到庭法院应判决。
235 无能力法代人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方缺席判决。必要时法院可拘传到庭。
236 独请第三人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237 独请第三人参诉讼后原告撤诉,独请第三人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继续诉讼
238 法庭辩论终结后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不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诉撤诉,应对反诉继续审理;撤回反诉的法院应准许。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请第三人经传唤,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不影响审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传唤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应按期开庭或继续审理,可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指从立案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公告期、鉴定期、双方和解期、审理管辖异议及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期不计算在内。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笔误指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止诉讼原因消除恢复诉讼,不撤销原裁定,从通知起,中止诉讼裁定失效。
第二百四十七条 已诉事项在诉中或判后再起诉的是重复起诉:
前后诉当事人相同;前后诉标的相同;前后诉诉请相同,或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但除外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生效后,发生新事实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诉讼中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判决、裁定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请第三人参诉讼,法院可准许。申请替代承担诉讼,法院决定,可追为无独请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 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原当事人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变更、增加诉请或反诉,第三人诉请求,依照民诉法140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回重审案,变更、增加诉请或提反诉,符合情形的法院应准许:
(一)原审未传唤缺席判;(二)追加新当事人;(三)标的物灭失或变化原诉请无法实现;(四)变更、增加诉请或提反诉,无法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申请查阅生效判决、裁定,应向法院书面提出,提供案号或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查阅判决、裁定书的分别处理:
(一)已通过网络公开的,引导自行查阅;
(二)未通过网络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应及时提供查阅;
(三)判决、裁定未生效,或已失效力的,不提供查阅;
(四)不是本院作出的,告知申请人;
(五)查阅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

 

与案关有被告请事理属管辖姓名住所能区别未交费的处理(按撤诉,离婚案的受理与送达怎样处理(公告送达。

 

  1. 简易程序

    1、不适应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下落不明发重审;人数众多审监督;公共利益改撤判

    2、简易程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六个月)?

    3视听传输方式开庭条件是什么(双方同意)?

    4、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是多久(不得超过十五日)?

     

256 民诉法157规定的事实清楚陈述基本一致,能提供证据,无须法院收集证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能区分谁责任,谁享有权利;争议不大指是非、责任承担及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57 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
下落不明;发回重审;人数众多;审判监督;公共利益;改撤判调;其他不宜。
258 简易程序院长批准可延长审期累计不超过六个月
259 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260 普通程序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61 简易程序法院可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和送达。
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确认或没有证据证明收到,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265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出具收据。
266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院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269 适用简易程序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不成立的,口头告知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已确认的事实,可不再举证、质证。

 

  1.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1、小额诉讼标的额是多少标准(上年度年均工资30%以下的)?

    2、小额诉讼的具体案件有哪些(买借租、赡扶抚、人生损、交事故;水电气、劳赔补、劳工伤、四劳务;物业电、钱给付)?

    3、不适应小额诉讼的案件有哪些(人身财确权;涉外知产权;评估和鉴定)?

    4、小额诉讼案举证期限、答辩期限是多久?几个一裁终局(7日和15,辖驳审一局)?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诉法162条规定标的额为省、区、直辖市上年度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诉法162条规定的上年度人均工资,指已公布的人均工资。公布前,以已公布的近年度人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买卖、借款、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的赡养、抚育、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四)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的劳务报酬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评估、鉴定纠纷;
第二百七十六条 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书面答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一裁终局

第二百七十九条 小额诉讼不符合条件的驳回起诉一裁终局
第二百八十条 增加或变更诉请、反诉、追加当事人等,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的适用简易程序。
应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已确认的事实,可不再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小额诉讼审理异议应在开庭前提出。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额诉讼案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

 

  1. 公益诉讼

    1、公益之诉的两部法律是什么(环法消法)?

    2、公益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哪里(侵权地或被住地中院)?

    3、公益之诉撤诉条件是什么(辩论终结前)?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保法消法等法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损害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有被告;有诉请;有证据;属于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除外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法院受理公益案后,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 法院受理公益案后,其他机关和组织,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诉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 公益案,不影响受害人起诉。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益案可以和解可调解。
达成协议后,法院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协议不违反公益的,出具调解书;违反公益的,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案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案裁生效后,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不予受理,除外。

 

  1. 第三人撤销之诉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有哪些(判、裁、调

    2、撤销之诉的主体有哪些(第三人)?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是多久(6个月)?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情形是什么(未参诉、有错误、损权益)?

    5、不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有哪些(特督公催和破产;婚姻涉及身份关;代表人诉讼未登记;损害公共权益案)?

    6、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维权措施是什么(可上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撤销之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提出,并提证据材料:
(一)因不归责本人事由未参诉;
(二)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
(三)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 法院五日内送互补,对方十日内提书面意见。
法院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合议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诉,指没列为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诉讼而未参加;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
(三)知道诉讼客观原因无法参加;
(四)其他事由未参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下列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受理:
(一)特别、督促、公催、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案;
(二)婚姻等涉及身份关系内容;
(三)代表人诉讼案未登记的权利人对裁判请求撤销;
(四)损害公益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没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准许。
第三百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请求部分成立,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请。
对裁判不服可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未改变或未撤销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再审的,应裁定将第三人诉请并入再审。但恶意串通的,应先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请并入再审的分别处理:
(一)一审程序的,对第三人诉请一并审理,判决可上诉;
(二)二审程序的,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第三人执行异议驳回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受理。
案外人驳回执行异议可以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1. 执行异议之诉

     

    1、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哪些(案外人、当事人)?

    2、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多久(裁定送达十五日内?管辖是哪里(执行院管辖)?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3个条件是什么(异议被驳;排除执行;十五日内)?

    4、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3个条件是什么(案外异议裁中止;继续执行的诉请;裁定送达十五日)?

    5、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怎么列诉讼地位(申请人被告,被执人共同,被执人为三)?

    6、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怎么列诉讼地位(案外人被告,被执人共同,被执人为三)?

    7、执行异议案件的审判组织是什么(普通程序审执行)?

    8、执行异议案件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及其证明目的是什么(异议人,求排除)?

    9、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人请求继续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案外人不享有该执行)?

    10、中止执行未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5日未起诉,执行措施要解除)?

     

第三百零四条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裁定送达十五日内起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条件:
(一)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排除执行诉请,且诉请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裁定送达十五日内提起。
法院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
(一)案外人异议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对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请,且诉请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裁定送达十五日内提起。
法院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起诉,执行人申请人为被告。1、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2、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执行申请因案外人异议中止执行起诉,案外人为被告。1、被执行人反对申请人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2、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人的,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中止执行裁定,申请人未起诉被执行人起诉,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执行异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执行人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排除执行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分别处理:
(一)有排除执行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
(二)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的,判决驳回。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请,法院可一并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执行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不享有排除执行权益的,判决执行该标的;
(二)案外人享有排除执行权益,判决驳回诉请。
第三百一十四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执行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准许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处分标的。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一十六条 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在期间内15日内)未起诉的,法院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执行措施。

 

  1. 第二审程序

        

    1原被三上诉,地位怎么列(原被三上诉,均列上诉人)?

  1. 必要诉讼个别上诉的诉讼地位怎么列(权义分担有意见,上诉列为被上人,其它地位按一审)?

  2. 无能人、限能人上诉代理(无限能人如上诉,可代上诉法代人)?

  3. 上诉案中人死亡的处理(上诉案中人死亡,通知他的继承人)?

  4. 二审的审理范围有哪些(二审只审诉请求,没有请求不审理)?

  5. 上诉案有关程序问题有哪些(审组织;不回避;无能人;辩论权)?

  6. 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必参或独三,一审未能参;一审诉未判,二审调不成;一审不准离,二审觉可离,调崩发重审)?

  7. 二审不开庭情形有哪些(不服不辖驳;请求不成立;事清用法错;程序有违法)?

  8. 二审中分离、合并的诉讼地位(分离都共同,合并只一个)?

  9. 裁定上诉案审判期限是多久(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审)?

  10. 推翻一审诉讼行为的条件是什么(说明理由)?

317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319 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或部分人上诉,分别处理:
(一)仅与对方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人,对方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仅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依原审地位列明;
(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有意见的,均为被上诉人。
320 口头表示上诉未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21 无能力人、限能力人的法代人,可代提上诉。
322 上诉案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法院通知其权义承继者参诉。
323 二审法院应围绕上诉请求审理。没提出请求的不审理。
325 认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二)回避;(三)无能力人;(四)剥夺辩论权。
326 一审诉请未审判,二审可调解;调不成发回重审。
327 必须参诉人或独三人,一审未参诉,二审可调解;调不成发回重审。
328 二审中原原告增加诉请或原被告反诉,二审调调不成的另行起诉。
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29 一审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离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31 二审认为一审违反专属管辖,应撤销原判并移送。
332 二审查明一审不受理裁定有误,应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查明驳回有误,应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
333 二审可不开庭:
(一)不服不、辖、驳裁定;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
(三)事实清楚,用法错误;
(四)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335 基本事实,指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权利义务等事实。
336 二审中分立的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组织为当事人。
337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338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起诉,法院不受理。
339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40 二审可自行宣判,也可委托法院宣判。
341 审理裁定上诉案,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审。特殊情况延长院长批准。
342 当事人一审中的诉讼行为,二审程序中仍具有拘束力。
推翻一审中诉讼行为时,应当说明理由。

 

  1. 特别程序

        

    1、宣告死亡期限是多久(判决失踪后满4年)?

    2、诉讼中的精神病处理程序是什么(原诉中止,申请特别程序)?

    3调解协议应驳回申请的情形有哪些(违强规;损利益;违公序;违自愿;不明确;不能认

    4、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有哪些(抵质留、担保人、债务人、所有人)?

    5、实现质权案管辖在哪里(持有人地登记地)?

6、实现担保物权提交哪些材料(申请书、担保权、条件成、财现状、和其它)?
    7、实现担保物权审理程序(可独任可普通)?
    8、实现担保物权审理内容(效力期限,履行情况,财债范围,他人权益,实现条件)?

9、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异议期是多久(当事人5日,利害关系人6个月)?

343 宣告失踪或死亡案,法院可根据请求清理财产并指定财产管理人。判决指定财产代管人。
345 判决失踪后申请宣告死亡满四年的,法院应受理。
349 诉讼中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有精神病,应申请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351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接通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352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近亲属的,法院可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没有亲属的,可指定单位或居委员会、村委员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代理人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两人。
360 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361 民诉法196条(实现担保物权)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所有权人等。
362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363 实现担保物权案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管辖的,专门管辖。
364 担保物多个且所在地不同,分别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365 债权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顺序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应受理。
366 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367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四)财产现状说明;(五)其他材料。
368 法院受理后五日内送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有异议的五日内提出并提供证据材料。
369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独任审查。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的,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370 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71 法院应就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范围、被担保债权范围、被担保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损害他人权益等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
372 法院审查后处理:
(一)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对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1. 对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起诉。
    374 特别程序判决、裁定,可提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异议的,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六个月内提出。

 

  1. 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的几种情形是什么(新证足推翻;证伪缺未质;法院未取证;法错审组织;法代剥辩权;未传缺席;文撤漏请求;法官出问题调解书可以)?

  1.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2. 哪些程序案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可申请再审)?

  3. 再审以后的救济程序是什么6个月之内申请抗诉,审查期3个月)?

  4. 什么是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结束后发现;原审结束前无法取或期限内不能提供;原审结束后形成无法另行起诉讼的)?

  5. 什么叫适用法律错误(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确定责任违约或违法;失效法律;违反溯及力;适用规则;立法原意的)?

  6. 原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有哪些(不许发表;应开未开;违法送达无法辩论;其他剥夺情形)?

  7. 再审结果有哪些维持;改判、撤销或变更;驳回起诉==维改撤变驳)?

    9、检察院民事抗诉的情形有哪些(新证缺乏证;证据是伪造;证据未质证;法院未收集;原判用法错;程序组织错误;法代未参诉;辩论权剥夺;未传缺判;漏判或超判;原判依据撤;审人枉法裁)?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诉法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应当再审
    新证足推翻;证伪缺未质;法院未取证;法错审组织;

    法代剥辩权;未传缺席;文撤漏请求;法官出问题调解书可以

    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和副本;
    (二)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
    (四)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第三百七十八条 申请书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审文书案号;
    (三)再审请求;
    (四)事实、理由。
    第三百八十条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申请再审,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法院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 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被驳回再次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
    (三)检察院作出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再审被驳回的;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第三百八十四条 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条 法院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发受理通知书,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新证据成立:
    (一)原审结束前已存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原审结束前已发现无法取得或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原审结束后形成无法另行起诉讼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 原审中拒绝质证或未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未经质证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条 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确定责任违背约定或法律规定;失效法律;违反溯及力;适用规则;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不允许发表辩论意见的;应开而未开的;违法送达无法行使辩论权的;违法剥夺辩论权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三条 法律文书包括:
        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裁决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百九十四条 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指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第四百零一条 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诉法2001312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承继者或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给付之诉中,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协议中不放弃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上一级法院已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四百零三条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合议庭开庭审理,但经通过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可缺席判决。
    第四百零四条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先由申请人陈述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抗诉再审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法院依职权再审,申诉人陈述请求及理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没有申诉人的,先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四百零六条 再审审理期间,下列情形之一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撤回再审法院准许的;
    (二)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中途退庭,按撤回处理;
    (三)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本解释第402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再审终结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零七条 法院再审结果为:维持;改判、撤销或变更驳回起诉。
    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 检察院不受理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申请抗诉
    第四百一十五条 检察院依照民诉法209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七条 检察院依申请对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二)抗诉对象可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诉法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第四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后,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百二十条 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案,不受已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第四百二十一条 抗诉案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再审一审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二审应发回重审,重审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可自驳回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再审。请求撤销或改判。

 

  1. 督促程序15日异议直接转入诉讼程序)

    1、哪些给付内容可以申请支付令(金钱票据有价券、数额确定到期限;能够送达属管辖、下落明清楚不积欠;法院受理支付令、、没有保全额不限)?

    2、支付令的送达方式有哪些(送达支付令,法院可留置)?

    3、支付令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申请又起诉、30不能送、申请又撤回、期内提异议、支付令失效)?

    4、支付令失效的法律后果(7日不表态,视为已起诉)?

    5、支付令与担保人法律关系是什么(申请支付令、不涉及担保)?

 

第四百二十九条 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应受理,并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条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驳回申请      

  1. 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2. 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第四百三十一条 送达支付令,法院可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三条 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 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 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第四百四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起诉。

 

 

二十一、执行程序

1实现担保权、确认调解、支付令裁定的执行法院有哪些(担保调解支付令,两个法院可执行)?

2、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是多久(申请执行为两年)?

3、暂缓执行的期间是多久(暂缓执行是多久,最迟不能超一年)?

4、执行中在主体变更(主体变执行,分注与合并,可变被执人)?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不执仲裁书,无协事不属、程序组庭违、伪隐证受贿)?简称:条协事、程庭违、伪瞒证、贪受贿。

6、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的补救措施是什么(不执仲裁裁决书,重新诉讼或仲裁)?

7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执行情形有哪些(公证文书不执行,不属强执债权文;内容事实不相符程序严重违公证;文书未载同意执违反强制性规定)?简称:不属、程序、不符、违强、未载。

8、扣划与冻结的效力是什么(扣划同时是冻结)?

9、民事诉讼查扣冻的期限是多久(存款一年动2年,不动其它是3年)?

10、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取舍依据是什么(利息迟金取一头,造成损失的双倍履)?

11、参与分配的规定是什么(参与分配有依据、主动申请按比例)?

12、终本的条件和恢复申请期限(执行终本无财产、随时申请无期限)?

 

462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的法院或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463 申请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条件:
(一)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464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467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468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469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恢复强制执行。
470 提供执行担保的,可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担保。
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72 执行中被执行人分立、合并的,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依照关实体法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473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义务,法院可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
474 执行中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77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法的;(四)裁决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向仲裁机构隐瞒了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478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法院执行程序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提出异议。
480 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
(一)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公证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可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482 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483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484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经传唤拒不到场的,法院可拘传。
拘传调查询问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拘留的,调查询问不超过24小时。

486 对被执行的财产,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可直接扣划的财产,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487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488 法院拍卖财产可以由法院拍卖,也可由拍卖机构拍卖。法院监督。
490 变卖被财产可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法院直接变卖。
491双方同意,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财产作价抵偿债务。剩余债务继续清偿。
492 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申请同意,且不损害其他人权益可将该项财产作价抵偿债务,或交申请人管理;申请人拒绝接收或管理,退回被执行人。
493 拍卖成交或裁定以物抵债的,所有权从裁定送达时转移。
496 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法院除可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交出资料。拒不交出的法院可搜查。
501 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冻结并通知他人履行。
该他人有异议,申请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法院裁定。

506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自履行期届满日起算。
507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都应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法院决定。
508 执行开始后,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509 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交申请书。附执行依据。
510 参与分配执行除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债权数比例受偿。

511 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法院应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513 执行中,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经申请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执行,案件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514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收到材料起三十日内,是否受理破产案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将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516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扣除执行费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519 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终执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520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省略

二十三、附则

552 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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