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来源:民赔纠纷访问:次时间:2026-06-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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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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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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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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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兼顾认罪认罚从宽与罪行轻重、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准确裁量刑罚,避免罪刑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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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得因认罪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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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坚持配合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落实从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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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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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无罪名和刑罚限制,"可以适用"非"一律适用",由司法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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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犯罪中,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单位可从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个人认罪的,个人可从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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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认罪"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仅对个别情节或行为性质有异议但接受司法认定的,不影响认定;数罪仅如实供述部分的,全案不认定为认罪,但该部分可从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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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认罚"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各阶段表现不同;重点考察悔罪态度和表现,结合退赃退赔等因素;有串供、毁证、隐匿财产、拒不赔偿等情形的,不适用;不同意速裁 / 简易程序不影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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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防止非自愿、虚假、强迫认罪;充分保障辩护权,确保在认知正常情况下理解法律后果并自愿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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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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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可以从宽" 指一般应当从宽,但非一律从宽;轻罪、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从宽;情节恶劣、惯犯累犯、侵害特殊群体、严重犯罪从严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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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幅度区别认罪阶段、对查明案件的价值、悔罪表现和罪行程度;主动认罪优于被动,早认罪优于晚,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大于单纯坦白,与自首坦白不重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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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部分人认罪认罚的,对该部分人可从宽;结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区别处理,保持量刑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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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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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委托辩护权,不得限制或损害;符合条件的通知法律援助,不符合的安排值班律师;告知约见值班律师权利并提供便利,24小时内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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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可在公检法和看守所设立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可采用现场+电话网络值班、统筹调配资源、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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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量刑建议提意见等法律帮助;可会见、阅卷,相关情况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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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至迟3个工作日内安排;推行电子化阅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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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检察院签署具结书前为辩护人/值班律师留足提意见时间;普通程序至少5日,简易程序至少3日;速裁程序有异议的可建议转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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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同诉讼阶段可指派同一名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前一阶段拒绝法律帮助的,后一阶段仍需告知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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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犯罪嫌疑人可拒绝值班律师帮助并记录在案;但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时,必须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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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害方权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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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将和解、调解、赔偿谅解作为从宽重要考虑因素;不采纳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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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促进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和解;其他案件可促进赔偿道歉获得谅解;向被害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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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同意从宽不影响制度适用;未退赃退赔赔偿的从宽酌减;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导致未和解的,一般不影响从宽;查实有赔偿能力拒不赔偿的,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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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侦查机关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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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听取意见并记录;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或律师表示愿意认罪的,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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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开展认罪教育,不得强迫、诱导或作出具体从宽承诺;自愿认罪的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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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起诉意见书中写明认罪认罚情况;符合速裁条件的可建议适用;可能适用速裁的案件快速办理,可集中移送但不得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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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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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规定,必要时充分释明,保障程序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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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并记录;未采纳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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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违背意愿的可重新开展工作,存在非法取证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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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认罪认罚后无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轻微案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解除涉案财物强制措施,需行政处罚的移送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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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在辩护人 /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具结书;单位犯罪由诉讼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法定情形可不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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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辩护人的必须由辩护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委托辩护人后认可原具结书的继续有效,有异议的重新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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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辩护人/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或程序有异议的可提出并记录;辩护人拒绝到场的,记录在案并对具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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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无新事实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书或变更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反悔的,具结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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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侦查阶段认罪的从宽幅度可放宽,审判阶段认罪的适当缩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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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加强量刑证据收集审查;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移送,检察院可要求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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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释明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幅度、刑罚执行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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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量刑建议前听取各方意见,核实调解和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充分沟通,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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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意见和签署具结书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法院需要查阅的应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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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移送具结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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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调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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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评估材料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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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拟提出缓刑或管制建议的,检察院可委托或自行调查评估;评估材料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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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拟判处管制、缓刑的,法院可委托或自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是重要参考,未收到评估意见但符合条件的仍可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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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同一案件不同诉讼阶段无新事实新情况的,不再重复调查;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可不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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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按要求开展调查并提交评估意见;不得因无评估意见或非本地户籍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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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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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现非法取证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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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一般合并审理;案情复杂的可分案,但不得简单以认罪与否区分,首要分子主犯一般不宜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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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法院依法审查量刑建议,符合规定的予以采纳;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采纳;不采纳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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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异议有理的,法院告知检察院调整;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不当的,法院依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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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庭审中调整的,被告人无异议可当庭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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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基层法院管辖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的,可适用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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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不受送达期限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当庭宣判;可集中送达、集中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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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辩论可简化但不能省略,有争议的部分应当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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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机制,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和速裁法庭建设;简化文书,推行视频提讯、电子阅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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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可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无异议证据仅说明名称和证明内容,辩论围绕争议问题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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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否认指控、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情形的,转换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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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适用制度,但从宽幅度与审前阶段有差别;一般不再签署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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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法院根据其认罪价值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幅度与一审有区别,不再签署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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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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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后反悔的,检察院审查后区分情形处理:无犯罪事实或法定不追究的重新作出不起诉;仍属轻微的维持原决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撤销原决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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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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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审判阶段反悔的,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按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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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一审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改判或发回;原判决正确的驳回上诉;存在强迫认罪的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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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依法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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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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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听取合适成年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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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具结书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签字;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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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速裁程序;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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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认罪服法和悔过教育工作,实现惩教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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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认罪认罚案件的制约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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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规范接触交往行为,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廉洁公正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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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检察院加强对办理过程的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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