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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事务

作者:admin来源:合同纠纷访问:时间:2018-11-05

某公司业务员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立即报告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开户银行暂行支付,并在当地广播电台

和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半月后,某单位持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求支付2万元货款。某公司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某单特委

托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遗失空白转帐支票后,虽然通知了开户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方式,并不具法

律效力。

    据此,被告应承担一半的经济损失;原告在接受转帐支票时,未核对持票人身份,造成持票人冒用他人已挂失的支票,承担一半的经济损失。

如果发生票据丧失,《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可采用“挂失”的方法来补救,由于票据种类不同,具体手续也不一样。(1)对于银行汇票,《银行结算

办法》规定: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

在银行受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和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

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第13条第15款)。

(2)对于银行本票,该《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第14条

第12、13款)。(3)关于支票,该《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

失,银行不予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第16条第9款)。

另外,《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支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该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

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

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可见,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当事人的遗失事明是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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