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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两包一挂”问题的具体规定

2019年1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正式发布系统、全面认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承包违法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该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1.1《发承包违法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关于“转包”的具体规定 

特别提醒:只要发生转包行为,即属于违法。转包全部违法,不存在“违法转包”这一概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1.2《发承包违法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关于“挂靠”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3.3《发承包违法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关于“违法分包”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区分内部承包与转包或挂靠的相关裁判规则 

1、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42号。

裁判文书主文摘录: “内部承包区别于转包合同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维泰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全部交由罗某国施工,在维泰公司不能证明其与罗某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判决将《责任书》认定为转包合同,并无不当。《责任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规定,故原判决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认定《责任书》无效正确。维泰公司关于《责任书》合法有效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5。

裁判文书主文摘录: “关于双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问题。中兴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严某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且严某华个人无工程施工资质,其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明确约定中兴公司只收取固定管理费,严某华承担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采购、机械、管理费等,承担一切风险,中兴公司实际不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以及管理。从《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看,严某华不是中兴公司职工,《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不具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性质,而是严某华借用中兴公司资质的挂靠行为。”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或者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对相关经营管理权以及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达成合意的,属于内部承包。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 二项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一) 内部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二)内部承包人为个人的, 如本企业职工或在册项目经理等, 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内部承包人是否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 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

(五)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力等方面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支持;

(六)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挂靠与转包的区分相关裁判规则

1、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 

裁判文书主文摘录:“在鑫源公司参与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单某本以鑫源公司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参与了投标全过程,并在中标后以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次日,单某本与鑫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鑫源公司将该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义务交由单某本履行,单某本承担工程实际施工内容、全部项目管理工作及所需费用,并向鑫源公司交纳管理费。因此,单某本系借用鑫源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与鑫源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3年12月19日)

第九条: “实践中,对两者(编者注:借用资质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主要是看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参与前期的磋商、投标和合同订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一般都会参与前期的磋商、投标和施工合同订立等,而工程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参与前期的磋商、投标和施工合同订立等,往往是由承包单位承接到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

 

四、“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具体认定及法律后果相关核心裁判观点提炼 

司法实践中,认定“两包一挂”均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由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三种情形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赔偿损失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管理费效力及实际施工人诉权存在较大区别,故工程实践与司法案例中均有必要详细认定争议工程具体属于“两包一挂”的哪一种情形。

 其具体认定规则,除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这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有一些具体规则。挂靠与转包的区分关键在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了招投标的过程。区分真内部承包与假内部承包(转包或挂靠)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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