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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admin来源:民赔纠纷访问:时间:2026-06-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序号

核心问题

裁判规则要点

法条依据

1

患者起诉时法院首先审查什么?是否必须备齐所有证据?

1.起诉门槛极低:患者只需证明 "到该医院就诊"+"受到损害"(病情恶化、伤残票据等),法院即应受理

2.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属于专业问题,可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查明

3.举证责任动态分配:患者完成初步举证后,医院需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2

病历被医院隐匿、涂改或拒不提交,法官会怎么判?

1.病历是医疗纠纷 "证据之王",保管病历是医院法定职责

2.医院无故拖延、拒不提交病历,或提交的病历不完整、有涂改痕迹,直接适用过错推定

3.情节严重的,可同时推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第六条

民法典第 1222 条

3

患者在多家医院就诊后出现损害,该告哪个医院?法院能否追加其他医院?

1.患者可起诉其中任意一家或几家医院,法院均应受理

2.法官有权主动追加其他相关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3.多家医院均需担责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按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4

医疗产品(钢板、假体等)断裂或血液感染,谁来赔偿?患者需要自证产品缺陷吗?

1.患者只需证明 "使用了该医疗产品/血液"+"受到损害",无需自证产品缺陷

2.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需举证证明产品无缺陷、血液合格

3.明知产品有缺陷仍销售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可支持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5

医美整形失败,是否按医疗损害责任处理?还是普通消费纠纷?

1.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科室造成的损害,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

2.若医美机构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可能产生法律责任竞合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6

医疗损害鉴定是必须的吗?如果鉴定意见不公正怎么办?

1.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需要鉴定,法官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2.鉴定事项包括: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三期等

3.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4.可申请 1-2 名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

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7

紧急抢救时家属不在场,医院擅自手术或延误治疗,谁担责?

1.生命权高于一切:患者生命垂危,无法取得本人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实施紧急救治,即使产生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院有条件抢救却以 "家属不签字" 为由推诿、拒绝治疗导致损害的,医院必须赔偿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 1220 条

8

医院请外院专家做手术导致损害,患者该起诉谁?

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与外院专家之间的追偿问题,由其内部自行解决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9

医疗产品缺陷 +诊疗过错共同造成同一损害,能否要求连带责任?

1.患者可以请求医疗机构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患者可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全额赔偿,内部再按责任大小分摊

3.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院过错共同致害的,同样适用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10

给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核心忠告

给患者

1.及时封存病历,保存所有票据

2.不要轻易放弃诉讼权利

3.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

4.不要因害怕诉讼周期长而放弃合法赔偿

给医疗机构

1.规范书写、管理病历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书面同意

3.紧急救治不能无故拖延

4.购买医疗责任险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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