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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作者:admin来源:房产纠纷访问:时间:2026-06-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序号

问题

解答

1

解释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房屋可参照执行;福利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规则。

2

违建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原则上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合同认定为有效。

3

租赁合同无效是否需要支付"租金"?

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4

"一房多租"谁有权实际居住?

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确定:

1.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纠纷发生后强行入住不属于合法占有)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人

3.合同成立在先的人

5

承租人扩建(加盖房屋)如何处理?

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1.未经出租人同意:必须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经出租人同意但未办理合法手续:扩建费用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3.经出租人同意且已办理合法手续: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房东)负担

6

装修物怎么拆?归属如何判定?

根据装修物是否与房屋形成附合区分处理:

1.未形成附合(可分离、可移动,如空调、活动柜):归承租人所有,可拆除带走,但拆除后需恢复房屋原状;若造成房屋毁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2.已形成附合(紧密结合、难以分离,如地板、瓷砖):折价归出租人所有,通常不得强行拆除;若房东同意利用,可按利用价值折价补偿;否则按双方过错分担损失。

7

不同情形下,"已形成附合" 的装修损失谁来承担?

1. 合同无效(如违建导致)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装修现值损失

2. 期满终止(如租期届满)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 提前解除-因出租人违约出租人赔偿剩余租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

4. 提前解除-因承租人违约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

5. 提前解除-双方均违约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剩余租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

6. 提前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如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情形)

8

转租的房子到期了,实际居住的次承租人不搬怎么办?

即使次承租人与房东没有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若其负有腾房义务却逾期不搬,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该主张法院会予以支持。

9

租期内房子卖了,新房东能赶人吗?

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例外情形:租赁合同签订前,房屋已被设定抵押权或被法院查封的除外。

10

租户是否享有购房优先权?

是的,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赁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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